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辦理囑託測量彩色影印成果圖收費標準如附表。第 3 條 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囑託辦理測量彩色影印成果圖,免依前條規定徵收費用。第 4 條 苗栗縣政府委任本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本標準所訂規費徵收業務。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