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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辦理囑託測量彩色影印成果圖收費標準

  • 發布單位:地籍科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辦理囑託測量彩色影印成果圖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囑託辦理測量彩色影印成果圖,免依
前條規定徵收費用。


第 4 條
苗栗縣政府委任本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本標準所訂規費徵收業務。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