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土地現值業務。 2.重新規定地價業務每2年1次。 3.地價指數查編業務。 4.基準地選定及查估業務。 5.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查核業務。 6.公共工程用地地上建築改良物補償查估業務。 7.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業務。 8.不動產估價師開業管理。 9.不動產經紀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