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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規定裁罰基準修正

修正「苗栗縣政府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規定裁罰基準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修正」,並自111年1月3日即日生效。並檢送「苗栗縣政府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規定裁罰基準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