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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7月1日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81-2條及第87條三讀通過

108年7月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將不動產買賣交易資訊之申報登錄,回歸由買賣雙方為申報義務人,並於移轉登記時一併辦理,讓實價登錄資訊更為即時及正確。至於詳細門牌揭露及預售屋即時申報等部分,內政部表示門牌揭露到每一戶、預售屋實價登錄申報等,政院版原本修法內容還在立法院等待審議,目前還是維持現狀,內政部將持續溝通推動,逐步實現居住正義。

※五大修正重點:

一、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原本只有權利人(賣方)須申報成交資訊,新法納入義務人(買方),要求「買賣雙方」都須申報登錄土地、建物成交實際資訊。(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在買賣案件時,依新修正案將「沒有申報義務」(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

三、登錄時限,也從所有權移轉登記後「30天內」,改為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就要檢附申請書進行申報。(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

四、「買賣雙方」若未登錄、或登錄資訊不實,可罰3~15萬元罰鍰,按次處罰。另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者,可罰6千~3萬元罰鍰。(平均地權條例第81-2條)

五、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平均地權條例第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