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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辦理113年「苗栗縣政府補助辦理新聞宣導業務活動」補助

公告辦理「苗栗縣政府補助辦理新聞宣導業務活動」補助

 

主旨:公告辦理「苗栗縣政府補助辦理新聞宣導業務活動」補助,請符合資格之團體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20日前提出申請,並依要點、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苗栗縣政府補助辦理新聞宣導業務活動經費審查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前開要點規定,欲提出經費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20日。

(二)資格條件:助對象為設立於本縣滿一年之合法立案人民團體(含其下級組織 、本縣工會、農會、漁會、同業公會、體育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

(三)補助項目:

申請活動內容應與本府業務有關之宣導活動,如施政、交通安全、綠美化、有線電視、防災等,補助活動之消費性經常支出,不補助採購固定資產等、設備等資本門。

(四)審查方式:

1、本要點採事前書面審核、一案不二補原則,申請者需備文及活動 計畫書,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府審核後簽准補助金額。

2、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包含申請單位全銜、立案日期及文號、承辦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計畫名稱、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活動內容、參加對象、預計參加人數、經費來源、活動經費概算表、創新作為及預期效益等事項;經費概算內容應包含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預定自籌金額及申請金額等事項。

3、申請文件:

(1)申請補助公文。

(2)計畫書(格式自訂,內容應包括名稱、目的、時間、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進度,經費預算及效益等項)。

(3)經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

(4)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5)補助項目如涉及採購事項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予以解繳補助機關公庫。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對於同一民間團體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原則,但符合苗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款項處理原則第三點第四款者,不在此限。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台幣40萬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檢附苗栗縣政府補助辦理新聞宣導業務活動經費審查作業要點、苗栗縣政府申請補助聲明書、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