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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乾香菇原產地標示查核結果

  • 發布單位:行政執行及消保科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自去(108)年11月起至本(109)年1月止,
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財政部關務
署及全國22個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單位,依據「市售乾香菇原產地標示查核」計
畫辦理查核,全部違規29件均已裁處在案。

本次乾香菇散裝標示符合性之查核,共計查核306家業者,抽查701件乾香菇,其中散裝
標示合格之件數計699件,未標示原產地之違規件數計2件。另抽查54件疑似違法輸入中
國香菇送農委會「雜糧特作蔬菜協助鑑定小組」鑑定,共發現45件香菇之性狀與中國樣
本相符;惟其中可能是在越南、日本或韓國種植之中國香菇,故對於鑑定發現性狀為中
國之香菇,如標示原產地為外國者,尚須由關務機關進一步查證原產地,以確定是否有
違法輸入之情形。

上開45件中國性狀香菇分別經衛生機關及關務機關查證後,合格件數計21件(46.67
%);違規件數計24件(53.33%),占全部查核件數(701件)之3.42%。茲就違規態樣分
述如下:

一、  原產地標示不實者:計16件,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5條第1項
可處新臺幣(下同)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附表一編號1、2、4、154、181;附表二
編號1、2、3、4、5、38;附表三編號9、24、26、82、146)。

二、  未標示原產地者:計1件,依食安法第47條第1項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二編號236)。

三、  無法提供來源證明者:計7件,依食安法第47條第1項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罰鍰;及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2項可處9萬元以下罰鍰,併依同條第3項沒入貨物
(附表一編號74、75、240、241;附表二編號67、69、149)。

本次查核結果並未查獲中國生產之香菇以「走私」或「洗產地」之方式輸入臺灣,而係
自國外合法進口(原產地與進口報單一致),但有標示不實之情形(例如將越南生產之中
國香菇標示為國產香菇)。經過本次連續3個月之專案查核,對於以假亂真、魚目混珠
之不肖業者已產生一定之嚇阻作用,類此不肖業者應不敢心存僥倖,惟行政院消保處為
維護消費者權益及保護臺灣菇農之生計,將持續辦理查核。

最後,再次呼籲消費者在購買散裝香菇時,應特別注意業者有無明確標示原產地,避免
買到來源不明之香菇。至於國產香菇外觀特性為菇傘表面呈褐色至深褐色皺縮狀,菌褶
色澤淺黃,香氣濃郁;而中國香菇外觀特性為菇傘表面呈淺褐色、褐色或深褐色,菌褶
色澤較深呈黃褐色至淺褐色,菇腳均有修剪,所留菇腳很短,菇體香氣淡或有異味。消
費者倘希望更瞭解如何辨識香菇外觀性狀,可參考農委會網頁
(https://www.coa.gov.tw/faq/faq_view.php?id=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