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府為推動殯葬業務經費補助事項,請符合資格之團體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苗栗縣政府補助機關團體推廣殯葬業務作業計畫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前開計畫規定,欲提出經費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前或經費用罄時。
(二)資格條件:本縣與殯葬業務或殯葬教育相關之團體組織。
(三)補助項目:
1、舉辦殯葬服務業務觀摩交流活動。
2、舉辦殯葬活動教育訓練。
3、其他有關殯葬業務推展事項。
(四)審查方式:
1、申請單位最遲應於活動日前三週檢具公文、活動計畫書(內容包括名稱、目的、時間、地點、計畫內容、預期成果及經費預算等項目)、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存款餘額證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聲明書等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2、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且須編列自籌款(自籌款不得少於活動經費概算之5%)。
3、請款時應檢附領據、核定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項支出原始憑證影本、成果報告、活動照片、參加人員名冊等。受補助單位需妥適保管補助資料,並隨時接受本府查核,如有虛偽不實情事者,自負法律責任。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及注意事項:
1、補助金額上限依苗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款項處理原則辦理。
2、經同意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即報本府核備。
(六)全案預算概估:新臺幣10萬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檢附苗栗縣政府補助機關團體推廣殯葬業務作業計畫及公職人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聲明書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各1份。
附件:
一、「苗栗縣政府補助機關團體推廣殯葬業務作業計畫」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聲明書」
三、「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