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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府為辦理福祿壽生命藝術園區敦親睦鄰、減少鄰避效應,請符合資格之人民團體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主旨:公告本府為辦理福祿壽生命藝術園區敦親睦鄰、減少鄰避效應,請

      符合資格之人民團體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前提

      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苗栗縣政府推展社會公益活動經費補助申請要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前開要點規定,欲提出經費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前。

    (二)資格條件:本縣後龍鎮依法立案之人民團體。

    (三)審查方式:

       1、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日前三週(包含假日),檢具公文、活

          動計畫書、活動經費概算表、理事長當選證書、立案證書等資

          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2、本府就申請計畫內容、補助項目及單位執行能力等,依規定於

          預算額度內核定補助經費。

       3、請款時應備資料如下:領據、核定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實際

          支用經費明細表(若有向多單位申請經費補助時,應詳細列明

          收入及支出明細)、各項支出原始憑證影本、成果報告、活動

          照片、參加人員名冊等。受補助單位需妥適保管補助資料,並

          隨時接受本府查核,如有虛偽不實情事者,自負法律責任。

  (四)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每案以2萬元為原則。

  (五)全案預算概估:新臺幣200萬元。

二、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一、「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二、「苗栗縣政府推展社會公益活動經費補助申請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