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府為辦理對宗教團體經費補助事項,請符合資格之宗教團體
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
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苗栗縣政府補助宗教團體保存及宣揚傳統民俗文化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前開要點規定,欲提出經費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前。
(二)資格條件:為經本府登記有案之宗教團體。
(三)補助項目:
1、舉辦傳統民俗活動或研習活動。
2、調查研究傳統民俗及有關文物。
3、辦理傳統民俗有關文物展覽。
4、編印民俗有關文物書刊或錄製宣導片。
5、其他保存維護宣揚民俗及有關文物事項。
(四)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最遲應於活動日前半個月檢具下列文件備文
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
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1、申請表。
2、計畫書(格式自訂,內容應包括名稱、目的、時間、地點、計
畫內容、實施方法與進度,經費預算及效益等項)。
3、經本府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
4、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
5、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6、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1、按申請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但補助金額最高不得
超過新台幣5萬元。
2、配合本府專案簽准者,其補助金額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62萬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
」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
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
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
鍰。
二、檢附苗栗縣政府補助宗教團體保存及宣揚傳統民俗文化作業要點及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