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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府為推動殯葬業務經費補助事項,請符合資格之團體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主旨:公告本府為推動殯葬業務經費補助事項,請符合資格之團體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苗栗縣政府補助機關團體推廣殯葬業務作業計畫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前開要點規定,欲提出經費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前。

    (二)資格條件:與殯葬業務或殯葬教育相關之機關、團體或組織。

    (三)補助項目:

       1、舉辦殯葬服務業務觀摩交流活動。

       2、舉辦殯葬活動教育訓練。

       3、其他有關殯葬業務推展事項。

    (四)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最遲應於活動日前半個月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1、計畫書(格式自訂,內容包括名稱、目的、時間、地點、計畫內容、預期成果及經費預算等項目)。

       2、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

       3、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

       4、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5、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依苗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款項處理原則辦理。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9萬8仟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檢附苗栗縣政府補助機關團體推廣殯葬業務作業計畫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