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府為辦理役政民間團體政策性宣導費用補助事項,請符合資格
之民間團體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並
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苗栗縣政府補助役政民間團體經費實施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前開要點規定,欲提出經費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 補助項目:
1.敬軍愛民、國防教育宣導。
2.辦理役政及後備等相關活動。
(二)申請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
(三)資格條件:苗栗縣依法核准立案之非營利役政民間團體。
(四)審查方式:申請團體應於活動開始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
出申請。檢附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
本相符」字樣;逾期或未依規定補正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
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1.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
參加對象、預計參加人數、經費來源、活動經費概算表及預期效益等
事項。
2.申請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書影本。
3.其他經本府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同一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
超過新臺幣2萬元為原則。
(六)全案預算概估:新臺幣3萬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
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
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
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
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檢附苗栗縣政府補助役政民間團體經費實施要點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
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各1份。
附件:「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苗栗縣政府補助役政民間團體經費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