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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生育津貼申請表

  • 發布單位:戶政科

自114年1月1日起出生之新生兒,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其父或母已設籍本縣持續6個月以上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每名均發放新台幣2萬元。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之婦女懷胎滿二十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發給1萬元津貼。 惟113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仍適用修正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