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各鄉鎮市公所受理公墓以外區域私人墳墓原地修繕須知 1.各鄉(鎮、市)公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及管理由各公所辦理。 2.受理修繕申請之墳墓以公墓以外之區域合法設置之墳墓為對象: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既存之墳墓或依原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設置之私人墳墓。 3.請填寫申請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送墳墓座落土地當地公所審查,再行報縣府核准後始得修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