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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1月1日起,強化因工作或服務性質具有「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保持社交距離」之殯葬場所工作人員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以嚴守社區防線。

  • 發布單位:生命事業科

由於國際疫情持續嚴峻及Omicron新型變異株之威脅增加,考量國內COVID-19疫苗接種量能尚屬充足,為積極防範社區傳播風險,自111年1月1日起,殯葬場所工作人員因工作或服務性質具有「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保持社交距離」之特性,將強化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共同維護國人健康安全。規範原則如下:

(一)殯葬場所工作人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最晚應於110年12月17日前接種第2劑疫苗);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2劑疫苗且滿14天,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三)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1次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為確保殯葬場所工作人員自111年1月1日起皆能符合上開規範,請鼓勵未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之工作人員及從業人員,儘速於110年12月17日前完整接種2劑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