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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1案,請地方性宗教財團法人未來在規劃購買住宅時需注意上開限制規定並依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宗教禮俗科

一、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授權訂定之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外,應檢具使用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上開規定已於112年7月1日施行,地方性宗教財團法人為私法人,如「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指成屋之建物登記謄本、新建成屋之使用執照或預售屋之建造執照記載建物用途為「住」或「住宅」字樣),除有本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情形外,應檢具使用計畫,向內政部(地政司)申請許可。未取得許可者,依該辦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另依據該辦法第2條第3項第1款、第2款規定,地方性宗教財團法人買受成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如記載建物用途為住商用、住工用、住宅混合使用,或無記載建物用途或用途為空白,均無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第1項規定之適用〔亦即無須向內政部(地政司)申請許可〕。

三、另前揭規定可逕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s://law.moj.gov.tw/)查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