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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總統公布「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案

  • 發布單位:地籍科

有關總統112年2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181號令公布修正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1案,該修正條文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45號

(另見總統府 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本次「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要旨:

內政部說明,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神明會等權屬不明土地,如逾期無人申請重新登記,將由縣市政府代為標售,未能標出者,將囑託登記為國有。對於已囑託登記國有的土地,權利人依現行規定僅能申請按標售底價領取價金,但實務執行時,多有民眾反映希望能發還其先人原有土地。

為保障權利人既有土地權益,這次修法改以申請發還土地為原則,如果有不能發還土地的情形,將以發給價金替代,以落實還地於民。

此外,這次修法也放寬申報清理的規定,包括神明會會員因繼承變動,而向地方民政機關申報更正會員清冊時,可免再經過半數會員同意;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原有的土地申報更名時,也不再限制該土地需為其使用中,以簡化民眾申報清理作業。

內政部指出,自97年開始推動地籍清理工作,已協助民眾完成12萬餘筆土地清理,總值約774億元。另也提醒,仍未提出申請清理登記的權利人,儘速向地方政府申辦,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