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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賃契約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 發布單位:地權科

為落實租屋居住正義,保障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之合法權利,避免部分出租人於租賃契約明文禁止,或以「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等不當約款限制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內政部於112年6月14日公告增訂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規定: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有關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可透過苗栗縣政府地政處網站(http://www.miaoli.gov.tw/land)查詢,或逕洽苗栗縣政府地政處037-559135黃小姐,將有專人提供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