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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租賃條例強化租屋權益、促進租屋市場資訊公開透明

  • 發布單位:地權科

總統112年2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171號令公布修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此次修正案將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住宅租賃契約全面納入適用消保法規定,且增訂包租業之轉租案件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實價登錄,而對於現行規定包租及代管業應按季提供租賃住宅相關資訊部分,也修正為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提供。

地政處表示,租約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部分,自公布日施行,而包租業轉租契約申報實價登錄及縮短包租代管業申報資訊期程部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