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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登錄及發證審查須知」第一點規定

  • 發布單位:地權科

茲因民法第12條於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滿18歲為成年,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另配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所規範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有同條例第20條第4款及第5款情形者不得充任之消極資格,爰修正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登錄及發證審查須知第1點第5款規定。如需修正後規定,請至內政部地政司租賃條例專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89?mcid=3341)下載,有關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可透過苗栗縣政府地政處網站(http://www.miaoli.gov.tw/land)查詢,或逕洽苗栗縣政府地政處037-559135黃小姐,將有專人提供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