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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銷售注意事項

  • 發布單位:地價科

預售屋銷售注意事項

壹、銷售篇

一、公寓大廈起造人或相關建築業者,尚未領得建造執照前,不得辦理銷售。

二、辧理預售屋銷售時,應提供建造執照影本、基地圖說,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履約擔保等相關文件,供購屋人審閱。

三、不得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

四、預售屋委託銷售者,應選擇合法代銷業辦理銷售。

五、銷售前應將建案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實際成交資訊,違者罰3萬至15萬元。

貳、定型化契約篇

一、賣方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不得將「交屋前」之修繕義務,變更為「交屋後」之保固責任。

二、賣方延遲交屋之遲延利息為日息萬分之五,不得擅自降低遲延利息數額,以減輕自身違約之責任。

三、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應列明停車位長、寬、高、停車空間面積(含車位、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其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比例。

四、自來水、電力管線費及相關費用,由賣方負擔,不得轉嫁管線費用由消費者負擔。基地外瓦斯管線費用,應由買賣雙方議定負擔方式。

五、交屋保留款為房地總價5%,不得擅自降低交屋保留款額度。

六、保固期限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算,結構部分保固15年,除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業者均應負擔保固責任。

七、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2%為限;面積如有誤差超過3%者(含超過與不足),買方均得解除契約。

八、不動產開發業使用不符規定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按戶(棟)逕予裁罰6萬至30萬元。(無限期改正)

參、購屋預約單(紅單)管制篇

一、收受預售屋定金或類似名目金額,應訂定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約權利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違反者按戶(棟)逕予裁罰15萬至100萬元。

二、購屋預約單(紅單)之買受人不得將該單據轉售予第三人,違反者按戶(棟)逕予裁罰15萬至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