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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10條、第12條、第13條之1條文、「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0條、第20條條文、「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部分條文及「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3條條文

  • 發布單位:地籍科

依據內政部112年9月26日台內地字第1120265898A函

主旨:「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10條、第12條、第13條之1條文、「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0條、第20條條文、「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部分條文及「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3條條文,業經本部於112年9月26日以台內地字第11202658981號、第11202658982號、第11202658983號、第11202658984號及第11202658985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