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魏經緯君等3人申請發給經2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經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及建物價金案件,經審查無誤,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公告事項:土地及建物標示:後龍鎮龍椅段160地號等2筆(詳如清冊)。權利人姓名或名稱:魏賢坤。權利種類:所有權。權利範圍:45/1440。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7年4月9日起至民國107年7月9日止共3個月。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時,依該土地第2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