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柯克明君等24人申請發給地籍清理標售之土地權利價金案件,經審查無誤,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公告事項:一、土地及建物標示:頭份市蘆竹湳段蘆竹湳小段51-13地號等2筆(詳如清冊)。二、權利人姓名或名稱:陳錢。三、權利種類:所有權。四、權利範圍:1/1。五、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6年7月3日起至民國106年10月3日止共3個月。六、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七、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時,依該土地代為標售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