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由於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的同時,仍需保障現有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權人的權益,且編定公告以後才有非都市土地的使用管制,因此凡編定公告前已有合法使用的情形,經舉證發現原編定有錯誤者,仍可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更正編定。所以瞭解各縣(市)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有助於保障您的權益。臺灣地區除臺北市、嘉義市及合併前台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外,各縣(市)辦理編定公告日期分別為: 縣市別 非都市土地辦理使用編定公告日期 縣市別 非都市土地辦理使用編定公告日期宜蘭縣 73.10.15 基隆市 70.2.15臺北縣 70.2.15 桃園縣 70.2.15新竹縣 73.10.15 新竹市 73.10.15苗栗縣 73.3.31 臺中縣 69.6.1南投縣 69.6.1 彰化縣 69.6.1雲林縣 73.11.20 嘉義縣 75.11.1臺南縣 65.6.1 高雄縣 65.6.1屏東縣 64.10.6 澎湖縣 75.2.15臺東縣 74.11.16 花蓮縣 74.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