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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有耕地之租用及占用規定?

  • 發布單位:地籍科

一、 申請承租縣有耕地資格:
(一)、 國有耕地放租的對象及順序如下:
1. 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耕作的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
2.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青年農民。
3. 實際耕作毗鄰耕地的耕地所有權人。
4. 實際耕作毗鄰耕地的耕地承租人。
5. 農業學校畢業青年或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
6. 最近5年內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40小時以上證明文件。
7. 農業生產合作社。
(二)、 同一筆耕地,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同一順序有二以上之申請人同在受理申請期間內申請時,抽籤決定之。
二、 申請放租縣有耕地需檢附之文件及資料:
(可至苗栗縣政府網站http://www.miaoli.gov.tw/land/index.php下載)填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明、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每戶承租面積未逾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5公頃面積上限切結書(位於山坡地者,附承租面積未逾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0條規定面積上限切結書),並按不同放租對象檢附文件向本府地政處申請。
三、 縣有耕地租金及占用使用補償金繳納期間:
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止。
四、 私人占用縣有土地,如何計收使用補償金?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占用者須給付不當得利,追收最近5年使用補償金。另依「苗栗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6點第1項及第7點第1項規定略以,被占用之不動產,在占用人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源或騰空交還前,應按法令規定之租金標準計算向實際占用人計收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占用土地作建築、庭院等使用,占用補償金費用依基地租用租金標準(以地價5%)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