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81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20日(自113年4月10日至113年 4月30日止)。
二、本縣「113年度通霄鎮地籍圖重測案」,因冊列土地所有權人居住所不明,致「地籍調查通知書」無法送達,茲為依法完成地籍圖重測程序,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三、冊列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公告期間,攜帶個人私章及國民身分證,前往通霄地政事務所(地址:苗栗縣通霄鎮通東里中正路12-2號。電話:037-757261,分機216)領取地籍調查通知書,會同重測人員辦理地籍調查,逾期未辦理者,即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規定逕行施測。
四、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內不能辦理前項事宜者,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五、檢附「113年度苗栗縣通霄鎮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通知書公示送達清冊」於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