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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府112年7月31日府地用字第1120173687A號公告撤銷徵收通知函予土地所有權人邱莊春及邱莊春之全體繼承人

  • 發布單位:地用科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2年7月31日府地用字第1120173687A號公告撤銷徵收通知函予土地所有權人邱莊春及邱莊春之全體繼承人(如後附清冊)。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

公告事項:

一、本縣頭份市公所辦理頭份市都市計畫2-26號道路工程,原奉准徵收本縣頭份市蟠桃段後庄小段39-2地號土地,面積0.1905公頃,民國81年5月25日逕為分割登記後增加同段39-54地號土地面積0.0174公頃,該土地重測後變更為信義段613地號,嗣於民國99年12月13日逕為分割登記增加同段613-1、613-2、613-3地號土地,其中信義段613-3地號土地面積0.001593公頃,位於住宅區,不在工程範圍內,業經報奉內政部112年6月28日台內地字第11202642391號函核准撤銷徵收在案,並經本府以旨揭號公告撤銷徵收通知函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惟因其部分繼承人送達處所不明,致上開通知函無法送達,爰依規定公告公示送達。

二、旨揭通知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7個月內不繳清應繳納之價額者,不發還其土地,並不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

三、本公告及後附清冊張貼於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本府公告欄,並刊登於本府公報,應受送達人得於辦公時間攜帶足資證明(繼承)文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前往本府地政處(地址:苗栗市府前路1號)領取旨揭通知函。

縣 長 鍾東錦出國 

副縣長鄧桂菊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