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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清理登記名義人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權利人得經過半數同意,由權利人之一申請更正登記,公告週知

  • 發布單位:地籍科

主旨:本府為清理登記名義人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權利人得經過半數同意,由權利人之一申請更正登記,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31條之1、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

清理之各筆土地及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詳見案附清查公告之土地及建物清冊。

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2年8月10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9日止共 90日。

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112年8月10日起至民國113年8 月9日止共1年。

案附清冊所載登記名義人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權利人得經過半數同意,並無須經他項權利人同意,且不受限制登記之影響,由權利人之一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屆期未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由該登記機關依各相關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新權利範圍,逕為更正登記。

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

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及建物已依本條例辦竣更正、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