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發布。
修正訂定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如下,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
一、查核金額:工程及財務採購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公告金額: 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之公告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 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
檢附前揭號函及採購金額修正說明等檔案供參。
若有相關問題,請洽詢地政處重劃科 技士 吳坤霖
電話:037-559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