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13年重新規定地價於113年1月2日至1月31日受理申報地價。

  • 發布單位:地價科

2年辦理1次的公告地價即將於11311日公告,作為申報地價的參考,土地所有權人得在公告地價增減 20%範圍內,於1131

2日至131日期間內辦理申報地價。

 

一、法令依據: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至第1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5條至第22條規定暨「辦理申報地價補充要點」。

二、公告地價之意義與作用:

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上次重新規定地價於民國111年辦理,113年將再次辦理,於11311日公告地價,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

三、申報地價之作用及申報標準:

()申報地價為政府依法徵收地價稅之標準。

()政府每2年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應於公告地價之次

日起 30 日內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以作為課徵地價稅之

依據。土地所有權人得參考 113年公告地價在增減20%以內申

報地價,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為其

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

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

()依現行規定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由於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僅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故地主為

減輕其地價稅負擔,絕大多數會以公告地價之80%申報,為簡化

申報地價手續,土地所有權人如欲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

者,可免辦理申報地價

() 公有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免予申報。

三、受理申報地價之期限:自公告地價之次日起30日內,即1131

2日至113131日止。

四、申報地價方式:

()櫃台受理:土地所有權人可持身分證明文件向本縣各地政事務所

第三課現場填具申請書辦理申報地價(臨櫃申報受理時間自上午

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假日不受理。)

()網路申報:申報人可透過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檯

(https://dc.land.moi.gov.tw/)線上申報地價,其操作方式為

下載安裝客戶端簽章元件,再以自然人憑證登入數位櫃臺系

統,即可使用「網路申辦案件」功能申報地價。

()傳真及郵寄受理:

1.申報人可透過內政部地政司網站之下載專區-表單下載-地價類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downlist/77)列印空白

重新規定地價申報書,並填寫土地標示及申報地價等相關資料後

以傳真或郵寄方式送達管轄地政事務所。

2.將申報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傳真或郵寄至本縣各地政事務所第三

課,如有疑問可電洽本縣各地政事務所詢問。

五、申報地價注意事項

()自行申報地價或委託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時,應按戶

填繳重新規定地價申報書,其委託他人代辦現場申報地價

者,應附具委託書。

()分別共有土地之申報地價,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按持分比例單獨申

報地價。

()公同共有土地或法人土地之申報地價,由管理人申報地價;如無

管理人者,由過半數之共有人申報地價。法人之土地,由其代表

人申報地價。由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如低

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應檢附該管理人或代表人得處分其財

產之合法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土地之申報地價,應由合法繼

承人檢具經切結之繼承系統表申報地價。

  () 申報地價期間土地所有權移轉者:

     1、如原所有權人尚未申報地價,得由新所有權人於移轉登記完畢

後,辦理申報地價。

     2、如原所有權人業已申報地價,即以其申報之地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