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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自112年7月1日起不得取得住宅用房屋,但有6種情形得申請經內政部許可取得住宅用房屋

  • 發布單位:地權科

  • 目的是為了防範私法人囤房牟利,因為私法人原則上無居住需求,惟近年私法人購買住宅數量增加,恐影響國人居住權益。
  • 本次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增訂,私法人原則上不得購買「住宅用房屋」,除非符合 6 種許可情形,或符合 9 種免經許可情形,方能購買。
  • 如符合 6 種「許可情形」,私法人必須事先檢具使用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許可後才能購買,且於取得後 5 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以防杜藉其後續變相轉作短期炒作。

相關法令及申請許可規定請上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專區 (moi.gov.tw)網站查詢,或請洽苗栗縣政府地政處037-559133李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