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12年5月16日以台內地字第1120262922號令修正發布。茲配合112年2月8日總統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增訂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及租賃住宅包租業之轉租案件應辦理申報登錄等規定,並為因應實務作業需求,調整不動產租賃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及提供查詢資訊之內容項目,以提供更詳實之租賃資訊予使用者查詢,並利於租賃相關資料之整合統計分析,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增訂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辦理申報登錄及免辦理之情形。
二、修正租賃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內容。
三、增訂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應申報登錄資訊之內容。
四、增訂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申報登錄時機及未申報登錄之裁罰規定。
五、增訂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申報登錄不實之裁罰規定。
六、修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之相關作業項目。
七、修正租賃案件提供查詢資訊之內容。
八、增訂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申報登錄資訊可對外提供查詢及其欄位。
九、修正得申請重製或複製之備查或申報登錄資訊項目。
十、增訂租賃住宅轉租案件申報登錄之相關作業事項規定。
附「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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