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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附表,業經內政部於112年4月20日以台內地字第1120262437號令修正發布。

  • 發布單位:地籍科

自112年4月20日起,申請「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人工影印」及「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2項之費額,由每張新臺幣5元,調整至每張新臺幣10元。

隨案檢附「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附表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前後第2條附表供參,相關資料亦可上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