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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以111年6月22日台內地字第1110263656號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延長試辦至113年6月30日。

  • 發布單位:地籍科

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前經內政部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 號公告在案。為持續提供跨域便民服務,原訂試辦至110 年6 月30 日試辦之下列登記項目,延長試辦至113年6 月30 日:

一、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二、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三、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