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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申領價金專區

  • 發布單位:地籍科

地籍清理經標售/囑託國有之土地 權利人領取標售價金

自然人應提出下列文件:

  1. 申請書。(於申請書適當欄切結本申請案確無虛偽不實之情事,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2.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
  3. 權利書狀。(所有權狀、共有人保持證、登記濟證等)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委託書、匯款同意書、切結書、證明書)

登記權利人已死亡者應另附下列文件

  1.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
  2. 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3. 繼承系統表。
  4. 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另檢附合法之拋棄證明文件。
  5.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依法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6款之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如未親自到場應檢附委託書、印鑑證明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辦理。

★無土地所有權狀者應另附切結書

★原登記名義人為自然人在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可資證明與原登記名義人係同一人之戶籍資料;依其戶籍資料無法證明者,應檢附土地關係人一人之證明書。所稱土地關係人,指該土地之管理者、共有人(含繼承人)、原申請登記案之關係人或其繼承人、土地四鄰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或其使用人一人之證明書。

★單一窗口相關資訊,苗栗縣政府地政處地籍科,地址: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1號(第二辦公大樓二樓),電話:037-55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