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各級政府機關間如因公務或公共使用目的需用其他機關管理之公有土地時,應辦理撥用手續。公地撥用乃政府行使公法上之權力,使需地機關取得所需之公有土地,除依法令規定辦理有償撥用,應移轉所有權外,以無償撥用為原則,其性質為使用權之讓與,而非物權之變更。因此無需經民意機關同意。
##撥用地方有(縣、鄉、鎮、市等)土地 :
撥用地方政府有財產:土地法第26條: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相關文件引用內政部各項撥用表單下載:
內政部地政司>首頁 > 線上服務> 表單下載>搜尋公地撥用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downlist/77
相關範例及相關法令: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publishdet/50?pbid=113
##撥用國有土地:
撥用國有財產: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相關文件引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項撥用表單下載: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機關服務>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https://esvc.fnp.gov.tw/htmlList/ed5b82df3f82468b889e8570efeb48dd
相關範例:
https://esvc.fnp.gov.tw/htmlList/2b93602086cb41b4931db3c4d479a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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