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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私法人原則上無「居住」需求,現行對私法人購置住宅無相關限制 規範,易使住宅成為私法人投資炒作標的,導致住宅市場發生投機壟 斷,不利不動產市場之健全發展。茲配合總統112年2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161號令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增訂第79條之1第1項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為使實務執行有所遵循,112年6月13日業經內政部以台1120263722號令訂定發布「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有關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制資訊可至(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專區 (20230613084825-p.pdf (moi.gov.tw))查詢,或逕洽苗栗縣政府地政處037-559133李小姐,將有專人提供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