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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業務,涉及海岸管理法部分

一、依本部10626日公告實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規定,考量海岸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劃設之「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未來配合各該保(防)護計畫經營管理需要,可能需使用計畫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為避免現有公有土地經私有化後,後續若為計畫管理需要,須再由各計畫擬訂機關編列預算,依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徵收或補償作業,爰建議辦理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時,將「海岸保護區」及「海岸防護區」參考納入。並應依本法第31條規定,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基於海域多屬國有,故位屬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之公有土地,倘能維持公共通行及公共使用,亦應衡酌個案實際需要評估是否納入不得私有土地。

二、承上,海岸保護區分為2階段劃設,第1階段海岸保護區係以符合本法第12條第1項第8款前段與第9款規定所劃定,包括文化資產保存法等15種法律及自然保留區等33種項目(詳本計畫書第4-9頁),原則係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法令相關規定辦理,但後續仍將逐一檢視,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需擬訂「海岸保護計畫」;至第2階段海岸保護區目前正在資源調查階段,尚未劃設。

三、另本計畫已針對臺灣本島之海岸侵蝕、洪氾溢淹、暴潮溢淹及地層下陷等4類海岸災害,進行海岸防護區之劃設(詳本計畫第4-30頁、第4-31頁),其中一級海岸防護計畫,由經濟部於3年內完成;二級海岸防護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4年內完成,以因地制宜推動實施加強災害防護。

四、本計畫內容可至本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首頁/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綜合計畫組/海岸管理專區/「一、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下載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