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8年1月11日台內地字第1071307674號
【要旨】
修正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及第8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
【內容】
一、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7年5月18日「國有土地依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劃定為不得私有土地疑義」會議決議、經濟部水利署107年7月12日經水綜字第10714042110號、107年8月22日經水綜字第10753194030號、107年10月30日經水源字第10715094780號及本部營建署107年7月13日營署水字第1071226962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水利署意見修正旨揭劃定原則,詳如修正對照表(如附件),茲說明如下:
(一)將海堤區域(一般性海堤)納入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範圍。
(二)將區域排水範圍納入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範圍。
(三)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公共需用之水源地不得私有土地範圍,修正為「政府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
三、旨揭劃定原則修正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原已劃設之不得私有土地範圍如有變更,應於108年6月底前完成劃設公告,同時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部及公產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