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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及第8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8111台內地字1071307674

【要旨】

修正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及第8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

【內容】

一、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7518日「國有土地依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劃定為不得私有土地疑義」會議決議、經濟部水利署107712日經水綜字第10714042110號、107822日經水綜字第10753194030號、1071030日經水源字第10715094780號及本部營建署107713日營署水字第1071226962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水利署意見修正旨揭劃定原則,詳如修正對照表(如附件),茲說明如下:

()將海堤區域(一般性海堤)納入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範圍。

()將區域排水範圍納入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範圍。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公共需用之水源地不得私有土地範圍,修正為「政府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

三、旨揭劃定原則修正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原已劃設之不得私有土地範圍如有變更,應於1086月底前完成劃設公告,同時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部及公產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