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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6222日台內地字1060402813

【要旨】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

【內容】

一、依據立法委員鄭天財國會辦公室106116日召開「土地法配合原基法解釋適用」會議結論辦理。

二、依上開會議結論略以,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 原基法)20條第1項明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 然資源權利。」爰符合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條件者,得依規定程序辦理核定。另原基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係就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之規定,與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無涉,無增列於旨揭劃定原則之必要。先予說明。

三、按旨揭劃定原則原規定略以,各直轄市、縣()地政機關 劃定土地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前,如涉及經公產管理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及已奉核定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或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之原住民保留地者,須於劃設公告前依原基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踐行諮商程序並取得同意。考量上開土地雖尚未奉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或已奉核定但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惟渠等申請人為避免所申請土地經公告劃定為不得私有範圍,致其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將不會同意劃入,故於劃設公告前依原基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踐行諮商程序並取得同意,並無實益。另基於該等土地業經鄉(鎮、市、區)公所審查符合申請人於7721日前使用且目前仍繼續使用之要件,並經公產管理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依原基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之意旨,本部同意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建議,予以排除劃入不得私有範圍,並酌作文字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