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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指定列管有案之古蹟,其土地如為私有者,應由該主管機關斟酌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依法徵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7年9月12日台內地字第621993號函

【要旨】

經主管機關指定列管有案之古蹟,其土地如為私有者,應由該主管機關斟酌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依法徵收

【內容】

「古蹟」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指定而列管有案者,其所在土地自可視為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所稱之「名勝古蹟」:該土地如為私有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得依法徵收,惟是否徵收,應由該主管機關斟酌實際情況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