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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稱「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之認定,依法應屬市縣政府之職權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7年8月23日台內地字第628072號函

【要旨】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稱「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之認定,依法應屬市縣政府之職權

【內容】

查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為土地法施行法第5條所明定。是本案所稱一定限度內土地之認定,依法應屬市縣政府之職權(行政院55年7月1日台(55)內字第4755號令參照),不宜由中央代為訂定標準。貴局若係基於國有土地處分之需要,可逕洽當地市、縣政府依地方狀況及實地需要,本於職權劃定不得為私有土地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