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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各鄉鎮市112年06月20日止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清冊

  • 發布單位:地權科

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係為保護佃農及謀舉證上便利,而依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辦理租約登記,並於土地登記簿上辦理註記,其耕地租賃關係是否存在,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如租店雙方有爭執,事屬私權,應循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