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價登錄2.0新制五大變革 110.07.01起施行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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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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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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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資訊完整揭
露更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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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門牌等成交資訊完整揭露,並 溯及修法前已申報登錄之成交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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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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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預售屋全面納管
(銷售前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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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
售屋建案名稱等資訊及買賣定型化
契約報請備查。
2.代銷業應於委託代銷契約簽訂、變
更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報請備
查。
3.未報備查者,處以3萬至15萬元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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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銷業應於委託代銷契約簽訂後30日內報請備查。
異動或終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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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預售屋全面納管
(交易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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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銷售預售屋或代銷業者,應於簽
訂買賣契約書30日內申報。
- 逾期未申報或申報價格資訊不實
者,按戶(棟)處以3萬至15萬元罰
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加
重處罰30萬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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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銷業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 日內申報。
2.違者處以3 萬-1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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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訂主管機關查
核權及加重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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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申報
不實,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
查詢相關文件。
- 逾期未申報或申報價格資訊不實,
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
以 30萬元100萬元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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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於辦法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得要求查詢或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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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紅單交易納管並
禁止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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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銷售預售屋者收受定金時,應訂定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約權利或不利於買受人事項。違者按戶(棟)處以15萬至100萬元罰鍰。
2.買受人不得轉售予第三人,違者
按戶(棟)處以15萬至100萬元罰
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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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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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地政處110.06.01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