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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2.0之五大變革

實價登錄2.0新制五大變革  110.07.01起施行

項    目

內     容

舊制規定

  1. 交易資訊完整揭

   露更透明

地號、門牌等成交資訊完整揭露,並 溯及修法前已申報登錄之成交資訊。

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揭露。

2.預售屋全面納管

   (銷售前備查)

1.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

 售屋建案名稱等資訊及買賣定型化

  契約報請備查。

2.代銷業應於委託代銷契約簽訂

  更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報請備

  查。

3.未報備查者,處以3萬至15萬元

  罰鍰。

代銷業應於委託代銷契約簽訂30日內報請備查。

異動或終止,亦同。

 

3.預售屋全面納管

  (交易後申報)

  1. 銷售預售屋或代銷業者,應於簽

  訂買賣契約書30日內申報。

  1. 逾期未申報或申報價格資訊不實

 者,按戶(棟)處以3萬至15萬元罰

 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加

 重處罰30萬至100萬元。

1.代銷業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 日內申報。

2.違者處以3 萬-15萬元罰鍰。

4.增訂主管機關查

  核權及加重罰則

  1. 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申報

 不實,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

 查詢相關文件。

  1. 逾期未申報或申報價格資訊不實,

  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

 以 30萬元100萬元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罰。

僅於辦法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得要求查詢或陳述意見。

5.紅單交易納管並

  禁止轉讓

  1. 銷售預售屋者收受定金時,應訂定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約權利或不利於買受人事項。違者按戶(棟)處以15萬至100萬元罰鍰。

2.買受人不得轉售予第三人,違者

 按戶(棟)處以15萬至100萬元罰

 鍰。

                                                   苗栗縣政府地政處110.06.01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