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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事項

  • 發布單位:地用科

土地合法使用 維護國土資源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範18種用地之使用容許使用項目及細目,其用地有計畫者,依計畫內容使用,無計畫者,應依規定容許使用項目使用。
二、違反規定者,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6至30萬元,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常見違規態樣:於農牧用地上設置工廠、堆置土石、興建擋土牆、興建廟宇、農舍違規增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