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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發布單位:地用科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申請變更編定者,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以各該使用分區准許變更者為限。

二、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二)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三)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
1.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2.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得徵收而以協議價購取得者,以地價款發放清冊代替之。
3.土地為共有者,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
(四)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配置圖不得小於一二00分之一,位置圖不得小於五000分之一,均應著色表示)。
(五)其他有關文件。

三、下列申請案件免附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文件:
(一)符合本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之零星或狹小土地。
(二)依第四十條規定已檢附需地機關核發之拆除通知書。
(三)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
(四)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

四、申請案件符合本規則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者,免附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文件。

附註:    
一、興辦事業計畫有本規則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者,應檢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許可文件。
二、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興辦事業計畫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應檢附興辦事業計畫面積免受限制文件。
三、山坡地範圍內各使用分區土地申請變更編定,屬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水土保持機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四、屬本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除申請變更編定為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案件外,應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第三項規定,就附錄一(二)所列查詢項目逐一向各該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變更編定書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