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檢送「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營運績效評定作業指引」逐點說明及規定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112年12月22日台財促字第11225540870號函辦理。

二、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1 條之 1 規定,主辦機關應於重大公共建設案件開始營運後有完整營運年度期間內,每年度至少辦理一次營運績效評定,辦理營運績效評定,應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本作業指引,於投資契約明定營運績效評定作業辦法,投資契約未約定評定辦法者,主辦機關應與民間機構協商後納入投資契約。

三、旨揭作業指引非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稱行政規則,主辦機關於個案執行時,仍應視促參案件特性及配合實際需要,審慎辦理。

四、旨揭作業指引登載於財政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https://ppp.mof.gov.tw/WWW/index.aspx),路徑為:首頁/促參法令/行政指導及本府財政處/促參專區(https://www.miaoli.gov.tw/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