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因故解除或提前終止契約後,主辦機關就同一計畫再行辦理時,應邀集專家、學者重新檢討招商條件及契約內容後,始得重新公告。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112年6月2日台財促字第11225517410號函辦理。

 

二、依促參法第6條之1第3項規定,依該法辦理之公共建設計畫,於投資契約解除、終止或期間屆滿後,就同一計畫再依該法辦理時,得免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

三、惟因故解除或提前終止契約者,就同一計畫再依促參法辦理時,主辦機關應就其原因進行分析,邀集專家、學者檢討招商條件及契約內容後,始得重新公告。

四、主辦機關檢討招商條件或契約內容時,宜先檢討解除或提前終止契約之原因,並檢視招商文件對應之配套條文,從下列各面向評估並擇定適當處理方式:

(一)政策面:所需用地屬性或公共建設應符合政策需求。倘變更原計畫用地範圍、公共建設類別或民間參與方式者,則非屬同一計畫,仍應依促參法第6條之1重新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

(二)工程面:用地基本資料調查與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或涉原住民區域地等行政作業,避免交由民間機構負責;倘由主辦機關辦理者,宜於公告招商前完成,降低民間投資疑慮。

(三)法律面:

  1.妥善規劃申請人資格之財務條件及技術能力條件,注意民間機構成員組成與調整規定、營運內容規範等具體事項。

  2.確認契約內容含財務條款、爭議處理機制、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之補救措施、契約條文檢討與調整(針對特許期間較長者)等,並據以妥善研訂契約草案內容,確保契約可執行性及履約管理彈性。

(四)市場面及財務面:計畫倘因市場環境變遷,有財務過度樂觀評估情形或低估各項興建營運成本及各種風險因子,就原財務評估結果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