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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因故解除或提前終止契約後,主辦機關就同一計畫再行辦理時,應邀集專家、學者重新檢討招商條件及契約內容後,始得重新公告」。

依財政部112年6月2日台財促字第11225517410號函轉知「依促參法第6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之公共建設計畫案,於投資契約解除、終止或期間屆滿後,就同一計畫再依該法辦理時,得免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惟因故解除或提前終止契約後,主辦機關就同一計畫再行辦理時,應邀集專家、學者重新檢討招商條件及契約內容後,重新公告,以為適當之處理」。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