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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國人飲酒安全,產製或輸入酒精度超過60%之高酒精度酒品應標示相關警語

  • 發布單位:菸酒管理科

為維護國人飲酒安全,產製或輸入酒精度超過60%之高酒精度酒品應標示下列相關警語:

1.酒精度超過60%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高度易燃,應遠離火源、火花、火焰,置於陰涼且通風良好處,並緊蓋容器」。

2.酒精度超過70%者:倘直接飲用該等酒品,易造成食用者之口腔等消化道脫水受傷,甚至造成急性酒精中毒等生命、健康危害。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及第7條第2項規定,於其瓶身或包裝上加註提醒消費者「本酒品酒精度過高,不宜直接飲用」之相關警語。

               3.請相關業者依財政部之規定辦理